福建泡沫灭火系统的一般规定及基本要求
福建泡沫灭火系统的一般规定:
一、消防泵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中的有关规定。
二、泡沫灭火系统的下列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和《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 4735 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1 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现场制作、焊接、防腐。
2 管道的加工、焊接、安装。
3 管道的检验、试压、冲洗、防腐。
4 支、吊架的焊接、安装。
5 阀门的安装。
福建泡沫灭火系统
三、泡沫喷淋系统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中的有关规定。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泡沫灭火系统联动部分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执行。
五、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规范要求记录。
福建泡沫灭火系统的基本要求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的储罐确定。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的相关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流散火灾。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OO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储罐式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可使灭火时多一种战术选择。
为了使系统及时灭火,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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